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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等一批咨询答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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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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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保护红线内能否硬化道路?

问题:

宁国市竹峰街道桥头铺村宅山村民组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有原居民50多户,现在村民唯一的出行道路,是一条宽约4-5米的泥土路,三调图斑为1006,在不增加路面宽度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硬化?


答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建议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

已建成光伏、风电项目被划定在生态红线内,会被拆除么?

问题:

经咨询地方自然资源局,反馈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正在进行中,并且已经建成的风电、光伏项目会继续保留在红线内,不能被调整出红线。想确认一下,如果风电或者光伏项目已经建成了,手续合规,也不在自然保护区内,但是被划定在本次生态红线内,会不会面临被拆除的风险?后续国家会不会出台文件对此予以明确?


答复: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已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新建风电、光伏等设施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要求、人为活动管控。


3

生态红线保护区农民建房问题

问题: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正面清单中指出要保障原住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却没有说可以拆旧建新,那么在生态红线区内能否拆旧建新呢?如果不能,国家是否会建立原住居民有偿退出机制?


答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下一步,我部将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继续细化完善相关机制。


4

线性工程,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复:

必须且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报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正式用地报国务院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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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如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规划用途怎么确定?

问题:

宜州区有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广西古龙河-白龙洞风景名胜区》,里边有个龙洲岛景区,然后该景区的《广西古龙河-白龙洞风景名胜区龙洲岛景区配套服务区详细规划》已经取得自治区林业局的批复。按照详规批复建设的内容包括游客集散中心、刘三姐民俗文化博物馆、民宿旅游村活动广场、活动舞台、生态卫生间、刘三姐剧场、民俗旅游民俗活动竞技场、生态广场、生态停车场等。现在的问题是在用地报批是报批的拟开发用途应该是“商服用地——旅游项目用地”或者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因为按照《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的政策解读里说“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即在风景名胜区除符合规划和依法可以划拨供应土地项目外,不得向需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供应土地。


答复:

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风景名胜景点的管理机构,以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筑用地,一级类是“特殊用地”,二级类是“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二、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三、关于土地供应问题。一是《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目前已过有效期,不适用现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管理,相关供地规定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二是根据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用途管制等,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02

有关宅基地

1

批准的宅基地没有建会被收回吗?

答复:

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2

我孩子什么时候能划宅基地?

答复:

根据河南省《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3

关于农保地界线和房屋宅基地问题

问题:

问题一:我父亲于2009年左右在村边盖了一间房子,居住使用到现在已有12年了。今年我们那里正在办理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一户一宅)。我父亲去办理的时候被告知办不了这个证,原因是这个房子占用农保地,点开电脑卫星图显示房屋的西北方向的小屋角在农保地线图里面。我想请问下领导,这个农保地界线是哪一年划定的??要是划定时间在建房后的话,为什么把房屋的一个角划进农保地图里面??这个农保地线图能不能稍微改动下绕开房子??       

问题二:就是现在村里搞这个乡村风貌工程,把村里面的房子进行外立面墙的批灰装修,屋顶做钢结构斜顶装饰。我父亲房子被施工方告知不帮做这个装饰,原因是我父亲的房子被镇政府国土所划定为两违建筑并在门口用油漆画了个三角形作为标记。我父亲认为既然施工单位不愿意做那就算了,也不能强求。但是我父亲房子后面有一栋别人家的房子(完全是在农保地里面)施工方就可以给他做装饰。我觉得这个就存在不公平了。


答复: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的要求,我厅正在组织各地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结合三调成果和最新影像成果,将现状非耕地调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您所提出的问题属于上述情形,可以在此次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中调出。此外,涉及城乡风貌改造不属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建议联系相关主管部门。


03

有关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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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企业需要申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向哪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哪一级部门批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

答复:

申请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资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规〔2017〕2号)文件,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省人民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市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县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对省人民政府授权三个民族自治州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外,由项目所在的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在预审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

是否可以根据标注属性为城市(201)、建制镇(202)、 村庄(203)等集中连片图斑,生成城镇村范围界线,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录入国土调查数据库?

答复:

可以。城镇村范围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为单独图层,其范围可 以根据调查成果结合影像特征划定,或根据图斑标注属性提取图斑 集合范围后生成。


3

新增耕地认定的问题

问题:

项目现场分布是:田块-1米以上田坎-1米以下砼沟(水泥排水沟),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1米以上田坎不是耕地,1米以下砼沟算耕地,那么认定耕地时,就出现一个面状的耕地,再加旁边一个细长条的耕地(砼沟),请问这样合规吗?能否这样认定?如果不能,理由是? 


答复: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耕地为一级类,按照耕地的含义,其包括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田坎为二级类,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地坎。请按以上标准认定。田坎一般按系数扣除,如田坎调查为图斑,其地类为田坎,而不是耕地。


04

有关土地复垦

1

土地复垦

问题:

输电线路需要做土地复垦吗?


答复:

应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并结合输电线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需要土地复垦的情形。具体请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标准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近期公布,该条例多处涉及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请问按何种标准计算?


答复: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需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具体标准因土地复垦费缴存由地方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按照地方制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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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规则

问题:

如果最初土地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是分期付款多年支付的形式,后续项目进度不及预期,项目也未能盈利,尤其受疫情影响,资金存在一定困难,是否可以用结合项目情况申请延期缴纳,或按项目实际进度折扣缴纳,是否有据可依?


答复: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涉及的具体操作情形,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4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是在哪个阶段申请

问题: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而土地复垦方案在时间上分为建设工期、复垦期、管护期三个阶段。那么,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管护期内对复垦的地块进行管护是否属于土地复垦任务的一部分?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哪一个阶段申请验收,是在管护期内申请验收,还是在管护期结束之后申请验收?


答复:

《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对土地复垦验收进行了规定,《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 1044-2014)也有相关技术要求。涉及验收有关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5

临时用地办理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问题: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请问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复垦费是否重复,两者缴费标准不一致,该如何缴费呢?


答复:

土地复垦费和耕地占用税均应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涉及具体操作程序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办理。


05

关于开展节地评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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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第四条的疑问

关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第四条中规定“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这里的引排灌工程用地。


问题:

问题一: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具体说明一下,小型工程用地怎么算小?


问题二: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就需要做节地评价吗?


问题三:新增建设用地加油加气站项目需要做节地评价么?有行业建设标准无土地使用标准?


答复:

答复一:文件中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是指2种情况:小于0.2公顷工程项目用地指整体项目总用地规模小于0.2公顷;小型工程用地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小型工程标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答复二: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即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经营性用地,不开展节地评价。


答复三:加油加气站用地是应当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经营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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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地评价的问题咨询

问题:

按照《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是否可不开展节地评价?例如:某招商引资项目,产业形态为“农贸+物流+仓储”形式,暂未找到有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项目已完成前期部分审批手续(项目备案、占用林地等),目前正处于组卷报批阶段,项目土地在审批通过后,将以挂牌方式出让,此种情形是否需要开展节地评价?


答复:

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06

有关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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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的咨询

问题:

1、新规定目录,第20项规定“优于(含)20米等高距的等高线,以及与其精度相当的高程注记点”属于秘密级别,该事项有没有具体范围?现在一般的工程地形图都是1米或者0.5米的等高距,图的范围也不大,但是按照此项规定是不是就属于秘密级别?

2、新规第18项“军事禁区以外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一般大于1:5千的地形图等高距都会优于20米,如果面积不超过25平方千米就不是秘密,这样是不是就和20项有冲突? 


答复:

“优于(含)20米等高距的等高线,以及与其精度相当的高程注记点”是指1:5000——1:100000比例尺地图上的等高线。军事禁区以外的1:500——1:2000大比例尺地图(含高程点、等高线)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连续覆盖范围不超过25平方千米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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